(2017)豫078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高兴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军,高兴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2民初1352号原告杨海军,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高兴虎(又名高帆),男,198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原告杨海军与被告高兴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卫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兴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工资款1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在辉县市时代广场为被告高兴虎打工,被告高兴虎欠原告杨海军工资13900元,并于2015年11月5日为原告杨海军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工资款。被告高兴虎未答辩。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原告杨海军为被告高兴虎干活,经结算工资合计为139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高兴虎欠原告工资13900元拒不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高帆支付工资13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兴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海军工资款一万三千九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卫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修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