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2执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永明、金怀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明,金怀萍,陈炳海,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84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明,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金怀萍,女,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陈炳海,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被执行人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5690741。法定代表人汪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025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明、金怀萍、陈炳海、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永明案款168550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8000元、执行费192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承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