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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怀忠盗窃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渝0106刑更7号罪犯李怀忠,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09年6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3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3月12日刑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1日被逮捕。因其患病,经公安机关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李怀忠现在家中。2017年4月17日本院以(2017)渝0106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怀忠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本院(2013)沙法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中没有执行的拘���122天,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罪犯李怀忠患病,经公安机关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李怀忠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于2017年4月18日委托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李怀忠所患疾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丙型病毒性肝炎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脾亢重度贫血、消化道异物,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建议对罪犯李怀忠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李怀忠确系肝功能失代偿期,现暂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李怀忠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审判长黄莉书记员  马瑞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