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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博垦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世立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张世立,男,汉族,1948年3月20日出生,个体,住第五师八十七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薇,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住所地第五师八十七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3010646171K。法定代表人:奥爱玲,该团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贵,八十七团综治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辉,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立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砖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世立经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惠青审 判 员  杨建元人民陪审员  袁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亮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