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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方敏与李志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敏,李志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042号原告:方敏,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陈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安,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敏与被告李志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敏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方敏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