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方敏与李志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敏,李志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042号原告:方敏,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陈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安,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敏与被告李志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敏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方敏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