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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姚刘平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刘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8刑初22号公诉机关: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刘平,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2011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经佳县检察院批准被佳县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佳县人民检察院以佳检诉刑诉字(2017)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刘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刘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刘平在佳县影剧院胖东烧烤店门口发现停有一辆速卡迪摩托车,遂生盗念,随后将该摩托车推至佳县环城西路,从小路上顺坡溜至佳县消防大队附近,将该摩托车藏匿,并将摩托车后备箱内的两瓶TTWO活泉水化妆品丢弃。经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速卡迪摩托车价值为3763元,两瓶TTWO活泉水化妆品价值为9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刘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且属于累犯应当从重惩罚。被告人姚刘平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刘平在佳县影剧院商务宾馆店门口发现停有一白色辆速卡迪摩托车,型号为SK-125T-A8,发动机型号为152QMI-3,遂生盗意,走过去看到摩托车没有上锁,于是将该摩托车推至佳县环城西路,从小路顺坡溜至佳县消防大队附近将该摩托车藏匿,并将摩托车后备箱内的两瓶TTWO活泉水化妆品丢弃。随后返回居住的旅店,第二天中午十二点用螺丝刀将该摩托车的点火器撬开,将摩托车点火骑回在佳县城居住地。后该摩托车在被告人使用中丢失。经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速卡迪摩托车价值为3763元,两瓶TTWO活泉水化妆品价值为960元。又查明,被告人的妻子贺新梅于2017年1月6日将盗窃赔偿款4723元交与佳县公安局,2017年2月9日被害人高伟将该款领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认证的证据证实:1、佳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姚刘平的相关身份情况。2、佳县公安局拘留证,证明被告人姚刘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佳县公安局逮捕证,证明姚刘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佳县公安局当日对其执行逮捕。4、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5月18日佳县公安局接高伟报案称,其于2016年5月18日4时许发现停在佳芦镇环城西路胖墩烧烤店门口的速卡迪摩托车被盗,佳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23日予以受案。5、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明佳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23日决定对高伟摩托车被盗案立案侦查。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姚刘平对盗窃摩托车的现场进行指认,其盗窃摩托车的现场位于佳县佳芦镇影剧院西侧佳州商务宾馆楼底下。7、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佳价鉴字[2016]13号、佳价认字[2017]2号),证明被盗速卡迪125型白色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63元;两瓶TTWO活泉化妆品价值人民币960元。8、证人白军喜证言笔录、佳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旅客住宿登记表),证明2016年5月17日晚姚刘平在佳县吉祥招待所登记住宿,但凌晨3点40分姚刘平回来,大约6点左右离开。9、被害人高伟陈述、闫曦的陈述笔录、车辆一致性证书,证明2016年5月17日晚上12点高伟去胖墩烧烤吃饭,摩托车停在门口,一个小时后出来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失盗的摩托车为速卡迪SK-125T-8A型摩托,发动机型号是152QMI-3,车架号LP6TCJA37E02020300,摩托车后备箱放两瓶ATTWO活泉化妆品。10.被告人姚刘平供述笔录,证明2016年5月份左右他在佳县申家湾驾校练车,每天从佳县城里步行至驾校,来回要走两趟。路远不想走,就有偷一辆摩托车的想法。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先在十二号招待所登记了一间房子,随后出来准备吃饭,饭店都关门了,就往影剧院走,在胖东烧烤楼下看到一白色踏板速卡迪摩托车。就准备偷这辆摩托车,先在影剧院华纳KTV跟前一家水果门市买了些苹果,然后把苹果送回招待所。随后就又返回到胖东烧烤楼下,那辆白色踏板摩托车还在路边停着,当时摩托车没有上锁,就骑上摩托车,用脚在地上蹬,朝暴家洼方向走,到地税局家属楼附近有一条去沟沟渠的下坡路,就顺着路把摩托车溜在了沟沟渠消防队附近然后返回到城里在农行对面的吉祥招待所登记一间房子就睡着了。第二天借了一把平口螺丝刀在钥匙扣撬了几下,然后打着火骑着摩托车回城里,有一天把摩托车放到驾校大门口后练完车准备骑着走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摩托车上有个小后备箱,里面有一件小孩子衣服,一根绷带,还有一个化妆品盒子里面装两瓶化妆品,把这些东西都丢了。11、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榆刑初字第175号],证明姚刘平2011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12、收据、领条,证明被告人姚刘平家属将被盗物品损失4723元给予被害人赔偿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刘平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的摩托车,经鉴定该盗窃的摩托车及其后备箱存放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7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同时应并处一定的罚金;被告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于累犯,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累犯的量刑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侦查及其审理阶段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又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刘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全部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清林审 判 员  符继耀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