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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3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洪涛与王天文、王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王天文,王秋兰,邵洪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3民初3597号原告:张洪涛,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王天文,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王秋兰,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第三人:邵洪远,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张洪涛诉被告王天文、王秋兰,第三人邵洪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之子王永生系朋友关系,自2011年4月份起,王永生以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以房抵款,后因尚欠部分欠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讼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并承担利息。经调查,原告所诉主体有错误,属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洪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免收,返还原告。保全费2,27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俊桐人民陪审员  冯永丽人民陪审员  于忠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丽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