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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燕与金星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杨燕,女,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锦绣华府A栋5单元1401室。被执行人:金星,男,1984年11月1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敦化市锦绣华府A栋5单元1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燕与被执行人金星(2017)吉2403民初1316号民事调解书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燕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7)吉2403民初1316号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3民初1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