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夏林与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夏林,张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226号原告张夏林,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张立,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张夏林诉被告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