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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胡金梁诉张青林、耿玉梅借贷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梁,张青林,耿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民初78号原告:胡金梁,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江云、蔡月华,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青林,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耿玉梅,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胡金梁诉被告张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金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江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青林、耿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金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张青林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截止到2016年10月31日止为289866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3.被告耿玉梅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8日,被告张青林因经营所需,从原告处借款4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当日,原告将案外人XX公司持有的一张4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被告张青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索款无果。被告耿玉梅与被告张青林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耿玉梅负共同偿还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青林、耿玉梅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张青林向原告胡金梁借款,原告将一张由XX公司开给襄阳XX公司的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被告张青林。张青林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胡俊良现金肆拾万元整。之后,被告未及时偿还欠款。另查明,对于欠条中的“胡俊良”,原告称系被告张青林笔误。襄阳XX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国发到庭作证证明,2013年11月8日,原告胡金梁向其借款,其手头没有现金,遂将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由XX公司开给襄阳XX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交给胡金梁,由胡金梁出借给了张青林。又查明,被告张青林与被告耿玉梅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1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青林向原告胡金梁借款,并出具欠条,即负有按约定偿还借款的义务。虽然欠条中出借人为“胡俊良”,但通过庭审举证及证人证言可知,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欠条中的“胡俊良”应为笔误,该笔误不影响原告胡金梁与被告张青林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张青林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耿玉梅与被告张青林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耿玉梅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被告出具的欠条中,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青林、耿玉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等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青林、耿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金梁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二、驳回原告胡金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0元,由原告胡金梁负担3000元,被告张青林、耿玉梅负担76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石小玲审 判 员  匡江山人民陪审员  段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夏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