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执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曲爱霞与王峰、米秋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爱霞,王峰,米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00541号申请执行人:曲爱霞,女,1979年1月16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王峰,男,1979年6月15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米秋亮,男,1985年8月24日生,干部,住陇西县。申请执行人曲爱霞与被执行人王峰、米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26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峰、米秋亮存款人民币249650元(含诉讼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3350元,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5月8日的利息1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