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袁春龙与王一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春龙,王一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袁春龙,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一然,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袁春龙与王一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一然以X公司名义在X公司有工程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一然以X公司名义在X公司工程款32267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