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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权卫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权卫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权卫阳,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权卫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16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直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412元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