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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卜荣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荣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22刑初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荣生,男,无身份证,汉族,无文化,无职业。1983年11月22日因犯惯窃罪,被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2年12月10日减刑释放。2017年2月18日因本案被嘉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转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嘉荫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嘉检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荣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荫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庆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荣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年末,被告人卜荣生刑满释放后,从鹤岗市鹤北林业局来到嘉荫县保兴镇下站河村采金谋生,并居住在该村居民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已于2015年去世)夫妇住宅旁。2006年,被告人卜荣生离开嘉荫县返回鹤北林业局后,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且了解杨某某夫妇在住宅中经营食杂店的情况,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同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卜荣生乘坐鹤岗市至嘉荫县客运班车,来到下站河村居民王某家投宿,并伺机寻找作案机会。同年7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卜荣生趁杨某某夫妇外出家中无人之机,将其住宅北墙外侧包裹的塑料布撕开,撬碎窗户玻璃潜入室内,并径直来到南侧食杂店所在的房间,将店内西南侧吊柜挂锁撬开,从中盗窃现金6000余元人民币。随后,被告人卜荣生从原路离开食杂店,并逃回鹤北林业局,被盗赃款被其挥霍。经侦查,被告人卜荣生于2017年2月17日在鹤北林业局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卜荣生处追缴6500.00元人民币并依法退赔于被害人杨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卜荣生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嘉荫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桦南县公安局柳毛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桦南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83)黑0103刑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1994)萝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祝某某、刘甲、刘乙、刘丙、王某、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公(伊嘉)勘[2006]5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黑龙江省嘉荫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黑嘉)公(刑技)鉴(痕)字[2017]3号鉴定意见;被告人卜荣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荣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卜荣生系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赃款已被依法追缴,且被告人卜荣生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卜荣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