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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市利鑫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吴声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利鑫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吴声杰,杨碧云,吴志强,吴志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利鑫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下官路环城路。法定代表人:吴声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霞,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声杰,男,1942年8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人(一审原告):杨碧云,女,1945年1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穆海燕,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吴志强,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一审第三人:吴志心,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以上两一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宣良,男,195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利鑫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声杰、被申请人杨碧云、一审第三人吴志强、一审第三人吴志心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利鑫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审查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直接将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予以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事实认定及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再审。被申请人吴声杰、杨碧云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提交任何新的事实或证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已充分举证涉案房屋系被申请人所有;一审判决符合法律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一审第三人吴志强、吴志心提交意见称,一审判决正确无误,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吴声杰、杨碧云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晋江市磁灶镇下官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会议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房屋系被申请人在1986年间始建、1988年完工而成。在(2001)晋执字第739号执行案件中,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了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但现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吴声杰、杨碧云作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被申请人关于停止执行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案一审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并未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因此,申请人利鑫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利鑫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省晋江市利鑫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黛审 判 员  陈庆辉代理审判员  庄翊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维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