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致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肖致全,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肖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2号申请人: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炳德,经理。被执行人:肖致全,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23号4号楼1单元2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致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树龙审判员 康建生审判员 刘士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