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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娇艳与卢林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娇艳,卢林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019号原告李娇艳,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党慧,系原告丈夫。被告卢林利,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娇艳与被告卢林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娇艳诉称:2017年2月8日,在济源市天坛路三庄路口与卢林利驾驶豫U×××××号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娇艳受伤和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调查处理,认定卢林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娇艳无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13887.24元及后续治疗费(待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经确认豫U×××××号牌轿车投保有交强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的,应当将该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本案中,原告仅起诉侵权人卢林利,未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且经询问其只要求被告卢林利承担赔偿责任,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主体有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娇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