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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高爱兰、高爱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爱兰,高爱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财保1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晓堂,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官港镇黄柏村观音阁组**号,身份证号码3428291965********。被申请人:高爱兰,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高爱银,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晓堂与被申请人高爱兰、高爱银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皖1721财保1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高爱兰、高爱银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现因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高爱兰、高爱银上述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爱兰、高爱银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朱晓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