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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行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正钟等人与大田县均溪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闽行监6号陈正钟、陈正发:你们因与大田县均溪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行终字第22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剥夺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复查认为,大田县作出的【2010】1号《县信访联席会议纪要》和大田县均溪镇人民政府均政信复字[2013]24号《关于陈正钟要求落实宅基地建房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对你们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复查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你们的诉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你们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望你们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