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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8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许桂先与张传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先,张传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805-2号原告:许桂先,女,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张传伦,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与广州路交叉口北景轩商务酒店二楼。负责人:李振设,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80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张传伦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一辆。现被告张传伦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张传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传伦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