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8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许桂先与张传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先,张传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805-2号原告:许桂先,女,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张传伦,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与广州路交叉口北景轩商务酒店二楼。负责人:李振设,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80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张传伦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一辆。现被告张传伦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张传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传伦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