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璋与杨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璋,杨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5371号原告吴璋,男,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曾昭棋,广东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先锋,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上列原告吴璋诉被告杨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昭棋、被告杨先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止,暂计10个月为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情况杨先锋于2015年10月13日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吴璋13000元。吴璋于2015年10月14日通过转账方式向杨先锋支付13000元。杨先锋于2015年11月2日又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吴璋13000元。吴璋于2015年11月17日通过转账方式向杨先锋支付13000元。吴璋主张与杨先锋系朋友关系,上述款项系杨先锋向其借款,杨先锋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26000元。杨先锋主张:吴璋系案外人深圳市广开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开源公司)的总经理,杨先锋于2015年5月1日入职广开源公司,工资为13000元/月,广开源公司只支付杨先锋2015年6-8月的工资,上述26000元实际系支付之后的工资,因吴璋要求其书写借条,故杨先锋出具了涉案两张借条。杨先锋提交报价单、采购合同、名片、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凭证、短信记录及QQ聊天记录以证明其与广开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另查,杨先锋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广开源公司支付2015年5月、9月、10月、11月期间工资52000元等,案号为深宝劳人重(沙井)案〔2016〕2172号,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深宝劳人重(沙井)案〔2016〕217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驳回杨先锋所有仲裁请求。杨先锋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提起起诉,案号为(2017)月0306民初571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月0306民初571号判决,认定杨先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广开源公司员工,不能证明其受广开源公司的管理且从事广开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驳回杨先锋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杨先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两张借条所述的款项系支付给其本人的工资,故本院对杨先锋的主张不予采信。吴璋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实吴璋与杨先锋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吴璋已向杨先锋支付借款26000元,吴璋请求杨先锋偿还借款2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两张《借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间利息,杨先锋经吴璋催请后未偿还借款,本院认定杨先锋应自吴璋起诉之日(即2016年10月24日)起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先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吴璋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0月2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小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焕湖(兼)书记员 周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