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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852号撤诉裁定书代立蓉代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波,钟勇,代立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852号原告江波,男,生于1962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代理人杨高,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莎,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勇,男,生于1963年7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告代立蓉,女,生于1965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原告江波与被告钟勇、代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江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齐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