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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497号原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684313445Q。法定代表人:郝云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苹,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彭凯,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自由职业,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现振、韩国璞,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为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