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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航道局船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1民终2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未依法查清事实,导致判决有误。刘某与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四条债务处理事项:无债务处理事项。2013年8月、9月、10月,王某收到刘某给付贷款3,000元,2013年11月14日王某明收刘某娟还款71,100元,2013年11月25日,王某收到刘某还款82,500元,2013年12月14日,王某收到刘某还款11,000元,合计刘某已给付王某170,600元。王某与刘某无任何债务处理事项。原审未依法查清事实,导致判决错误;二、原审法院采信证据有误,导致判决有误。刘某提供的2013年12月30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原审均未予以采信,而是采信了王某2013年12月29日的协议。故请求再审,依法改判。王某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13年12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13年12月30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均应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离婚协议书》内容与《协议书》内容之间并无冲突之处。2013年12月29日的《协议书》中,对于江北房产的归属及利息偿还均有明确约定,且《协议书》中对以王某名义在光大银行贷款由刘某偿还亦有明确的约定。原审法院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及《离婚协议书》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刘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善全审判员  李子青审判员  贾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欣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