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北信用社与楼明、赵月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北信用社,楼明,赵月兰,朱春阳,赵月英,吴忠伦,邱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655号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北信用社,住所地邵武市解放中路**号。负责人:徐朝阳,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浩,男,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邵武市。被告:楼明,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赵月兰,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朱春阳,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赵月英,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吴忠伦,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被告:邱英,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水北镇故县村民,住。被告楼明、朱春阳、邱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明军,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楼明、朱春阳、邱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工兵,男,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邵武市。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北信用社(以下简称水北信用社)与被告楼明、赵月兰、朱春阳、赵月英、吴忠伦、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北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浩,被告楼明、朱春阳、邱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月兰、赵月英、吴忠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水北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楼明、赵月兰共同归还水北信用社借款本金580000元及截止2017年2月10日的利息61401.15元,并支付从2017年2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2、如楼明、赵月兰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水北信用社有权对抵押的房产(楼明、赵月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邵武市房权证通月字第××号)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后对上述应付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朱春阳、赵月英、吴忠伦、邱英对楼明、赵月兰应承担的上述还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及水北信用社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楼明、赵月兰、朱春阳、赵月英、吴忠伦、邱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楼明以购汽配为由向水北信用社申请借款580000元,2015年5月21日,楼明、赵月兰、朱春阳、赵月英、吴忠伦、邱英与水北信用社签订组合担保合同,朱春阳、赵月英、吴忠伦、邱英承诺对楼明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楼明、赵月兰自愿提供其坐落在恒××开发区××巷(房产证号:邵武市房权证通月字第××号)作抵押担保。同日水北信用社与楼明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及组合担保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期、利率、违约责任、抵押担保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对抵押物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于2015年5月27日分两次向楼明发放贷款580000元。借款到期后,楼明未按约还款付息,其他被告也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楼明、朱春阳、邱英共同辩称,对水北信用社起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无异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在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赵月兰、赵月英、吴忠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楼明与赵月兰系夫妻。2015年5月21日,水北信用社与楼明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与楼明、赵月兰、朱春阳、赵月英、吴忠伦、邱英签订组合担保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楼明向水北信用社借款5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止,本合同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为准;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2875‰;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组合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朱春阳、赵月英、吴忠伦、邱英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580000元,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或任意多个保证人在本款约定的保证担保额度内承担全部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楼明、赵月兰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邵武市××开发区××、××、××层(房屋所有权证号:邵通月字第××号)的房产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担保;水北信用社有权决定担保方式行使顺序,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债务人所提供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5月26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5月27日,水北信用社向楼明发放贷款580000元,借款日期2015年5月27日,还款日期2016年5月20日,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本金期限内归还。到期后,楼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截止2017年2月10日,楼明尚欠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61401.15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组合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利息清单、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水北信用社与楼明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楼明、赵月兰、朱春阳、赵月英、吴忠伦、邱英签订的组合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水北信用社依约向楼明发放了贷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楼明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现水北信用社诉请楼明归还借款本息,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朱春阳、赵月英、吴忠伦、邱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均予以支持。水北信用社诉请赵月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本案贷款系赵月兰与楼明夫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贷款,赵月兰应与楼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楼明、朱春阳、邱英提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在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的意见,因组合担保合约定“水北信用社有权决定担保方式行使顺序,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债务人所提供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故该意见不予采纳。赵月兰、赵月英、吴忠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明、赵月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北信用社借款本金580000元及截止2017年2月10日的利息61401.15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若被告楼明、赵月兰未能按上述规定履行义务,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北信用社有权对被告楼明、赵月兰所有的坐落于邵武市××开发区××、××、××层(房屋所有权证号:邵通月字第××号)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朱春阳、赵月英、吴忠伦、邱英对第一项规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楼明、赵月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14元,减半收取5107元,由被告楼明、赵月兰、朱春阳、赵月英、吴忠伦、邱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绳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丽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