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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胡金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胡金荀,徐香珠,余高平,陈耀华,东乡县聚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孝岗镇公园路*号。负责人:谭建勇,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元,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金荀,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香珠,女,汉族,1968年4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高平,男,汉族,1966年7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耀华,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乡县聚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汽贸城*栋**号。法定代表人:刘德才,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金荀、徐香珠、余高平、陈耀华、东乡县聚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4民终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世军代理审判员  马 悦代理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袁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