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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春土与朱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土,朱金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907号原告:李春土,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朱金川,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李春土与被告朱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金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春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朱金川偿还向李春土借款23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7日,朱金川因购买油漆装修材料向李春土借款人民币23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约定借款期限1年,并出具借条一张给李春土收执。2017年2月,李春土因经营需要向朱金川催讨,朱金川未能还款。朱金川未作答辩。李春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朱金川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对李春土提交的借条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7日,朱金川因购买油漆装修材料向李春土借款人民币23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约定借款期限1年,并出具借条一张给李春土收执。2017年2月,李春土因经营需要向朱金川催讨,朱金川未能还款,致李春土于2017年2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李春土和朱金川之间设���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李春土催讨,朱金川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该笔借款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约定了借款期限,应视为定期无息借贷。李春土请求朱金川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朱金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当庭申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朱金川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金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春土借款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朱金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