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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永民、于涛、刘洋、祝世卿、朴哲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251号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永民、于涛、刘洋、祝世卿、朴哲国: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永民、于涛、刘洋、祝世卿、朴哲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安白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登记,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0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马永民、于涛、刘洋、祝世卿、朴哲国在长白山自然保护开发管理中心存款82500元、被执行人马永民于2017年4月18日给付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00元,本案共计执行102500元。被执行人马永民承担了申请执行费1438元。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安白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马永民、于涛、刘洋、祝世卿、朴哲国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永民、于涛、刘洋、祝世卿、朴哲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