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魏光武与淮北市鑫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许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光武,淮北市鑫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许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603号原告:魏光武,男,1966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鑫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滂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950765180(1-1)。法定代表人:许雪峰,该公司经理。被告:许雪峰,女,1970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魏光武诉被告淮北市鑫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许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魏光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光武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175元,由原告魏光武负担。审判员 张庆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