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许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1,张某,许某1,张某,许某1,张某,许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1355号原告:许某1,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许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1、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与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次女和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婚生长女由被告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长女,××××年××月××日婚生次女,××××年××月××日婚生一子许某2。因婚前相互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长期分居生活,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已经对被告彻底绝望,现在已经形同陌路。据此,原、被告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时间、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告陈述夫妻感情情况及对孩子不闻不问不是事实;被告考虑三个孩子较小,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为了给三个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同时为了给原告一个机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在庐江县罗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结婚证字号:皖庐罗婚字第2001263号。××××年××月××日生育长女,××××年××月××日生育次女,××××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沟通交流不够,致夫妻感情有所损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辩解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的标准。许某1与张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沟通交流不够,致夫妻感情有所损害。但只要双方加强必要的交流与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故对许某1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1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革 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