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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冀州市人民法院、王树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人民法院,王树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树栋,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河北省冀州市人。冀州市人民法院与王树栋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树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