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冀州市人民法院、王树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人民法院,王树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树栋,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河北省冀州市人。冀州市人民法院与王树栋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树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