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1行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425马威风与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425号原告马某某,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邳州市。被告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徐州市邳州市花园路40号。法定代表人卞素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俊东,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冯某,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管理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5日、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某某,被告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负责人刘杰及委托代理人刘俊东,第三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涉案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莉代理审判员 卢新潮代理审判员 陈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雪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