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明翠;余泽平与陕西汉阴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吴大亮确认司法协议有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翠,余泽平,陕西汉阴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吴大亮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特6号申请人:李明翠,女。申请人:余泽平,男。申请人:陕西汉阴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漩涡镇金星村。法定代表人:李丰平,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吴大亮,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明翠、余泽平与陕西汉阴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吴大亮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4日经汉阴县漩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陕西汉阴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吴大亮共同一次性补偿余泽平、李明翠夫妻叁万元(30000.00元)补偿金;二、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支付现金贰万元(20000.00元),剩余壹万元(10000.00元)于2017年6月4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此次事件全部处理终结,双方不得就本次事件再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引起新的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明翠、余泽平与陕西汉阴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吴大亮于2017年5月4日经汉阴县漩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升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