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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林道稳与刘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道稳,刘波,孙家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080号原告:林道稳,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所地: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寿功,招远市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波,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所地: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家庆,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所地: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道稳与被告刘波、第三人孙家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道稳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林道稳承担。审 判 长  王桂红人民陪审员  刘庆丰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