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林道稳与刘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道稳,刘波,孙家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080号原告:林道稳,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所地: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寿功,招远市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波,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所地: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家庆,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所地: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道稳与被告刘波、第三人孙家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道稳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林道稳承担。审 判 长 王桂红人民陪审员 刘庆丰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