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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海城市达升新建筑材料厂与被申请人唐满昌唐喜昌刘汉阳戚奎龙申请仲裁裁决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城市达升新建筑附属材料厂,唐满昌,唐喜昌,刘汉阳,戚奎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特1号申请人:海城市达升新建筑附属材料厂。被申请人:唐满昌,男,汉族。被申请人:唐喜昌,男,汉族。被申请人:刘汉阳,男,汉族。被申请人:戚奎龙,男,满族。申请人海城市达升新建筑附属材料厂与被申请人唐满昌、唐喜昌、刘汉阳和戚奎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海城市达升新建筑附属材料厂以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城市达升新建筑附属材料厂提出的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海城市达升新建筑附属材料厂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海城市达升新建筑附属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秦长虹代理审判员  胡春岩代理审判员  单琬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仁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