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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沈某某申请高某甲、高某乙、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高某1,高某2,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1,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高某2,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沈某某申请高某1、高某2、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生效的(2016)陕0423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高某1、高某2应赔偿沈某某40000元,梁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5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和解结案。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3执22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晓   强审判员 陈粮审判员胡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