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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春光与毛义很、吴七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光,毛义很,吴七十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516号原告:李春光,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高中文化。被告:毛义很,女,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吴七十三,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原告李春光与被告毛义很、吴七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李春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春光负担。助理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祝雁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