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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489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5年9月10日,东乡族。被告马某甲,男,生于1985年11月2日,东乡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马某某与马某甲于2015年1月5日登记结婚,已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不好,未生育。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马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马某甲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马某某与马某甲同意离婚;马某某给付马某甲经济帮助费20000元;马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作为经济帮助费留归马某甲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忠吉人民陪审员  马英彪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