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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5刑初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滦南县。2008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6月7日释放。2014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乐亭县马头营镇石碑王庄村王某甲家,从王某甲家盗窃49张狐狸皮和一个银葫芦。经鉴定,被盗窃的狐狸皮共价值人民币14600元。2.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乐亭县汀流河镇大杨庄村李某某家,盗窃现金300余元。3.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乐亭县汤家河镇庵子东村刘某某家,盗窃60元现金和一双新女式皮鞋。4.2016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乐亭县庞各庄乡王庄子村严某某家盗窃胆瓶一对。5.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乐亭县庞各庄乡任田各庄村任某某家,盗窃老式诺基亚手机一部和观音一个。6.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乐亭县古河乡张李铺村张某某家,盗窃银制项链一条。7.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乐亭县古河乡张李铺村李某甲家,盗窃现金100余元。8.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乐亭县古河乡蒋庄子村朱某某家,盗窃现金3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某辩称他没有偷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项事实中的银葫芦、第三项事实中的一双新女士皮鞋、第五项事实中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个观音、第六项事实中的银项链。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乐亭县马头营镇石碑王庄村王某甲家,从王某甲家盗窃48张蓝狐皮1张白狐皮和一个银葫芦。经鉴定,银狐皮200元一张,蓝狐皮300元一张,被盗窃的狐狸皮共价值人民币14600元。案发后,被盗蓝狐狸皮43张被依法扣押后发还失主王某甲。被盗银葫芦价格无法鉴证。2.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乐亭县汀流河镇大杨庄村李某某家,盗窃现金300余元。3.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乐亭县汤家河镇庵子东村刘某某家,盗窃60元现金和一双新女式皮鞋。该被盗女式皮鞋价格无法鉴证。4.2016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乐亭县庞各庄乡王庄子村严某某家盗窃胆瓶一对。该被盗胆瓶价格无法鉴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赔偿严某某人民币3000元。5.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乐亭县庞各庄乡任田各庄村任某某家,盗窃老式诺基亚手机一部和观音一个。该被盗手机和观音价格无法鉴证。6.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乐亭县古河乡张李铺村张某某家,盗窃银制项链一条。该被盗项链价格无法鉴证。7.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乐亭县古河乡张李铺村李某甲家,盗窃现金100余元。8.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乐亭县古河乡蒋庄子村朱某某家,盗窃现金3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被告人王某某的人口信息。3.王某甲家被盗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现场指认笔录。5.乐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王某某的抓获证明。6.乐亭县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证人耿某某证实,她不清楚王某某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8.证人高某某证实,他从一客户收购了49张狐狸皮,其中一张银狐皮,其余都是蓝狐皮。这些皮子是王恩良介绍收上来的,对方是开着一辆白色的福克斯轿车来的,卖皮子的大约25岁左右,说是他家养殖的狐狸打的,最终他们以11500元的价钱把皮子买下来的。他们卖出了一张银狐皮和五张蓝狐皮。9.证人王某乙证实,他平时做买卖皮子的中介生意,他介绍了这个卖皮子和高桐河直接联系,今天早上和高桐河一块收皮子的王文飞打电话给他说那天介绍的卖皮子的皮子是偷来的,他就记住了一个电话。10.证人武某某证实,2016年5、6月份的一天10点多一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到他店里卖过一对胆瓶,胆瓶是民国时期的,他看了胆瓶上有残,他们最后以1200元钱成交了,那名男子拿着钱就走了,五六天后,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把胆瓶买走了,卖了1400元钱。11.受害人王某甲陈述,2016年5月27日18点左右,他发现他家被盗49张狐狸皮。2016年5月29日他在乐亭皮毛市场发现了他家被盗的皮子,他家被盗的狐狸皮都是他自己打理的,其中七八张皮子都有补丁,是他缝补的,49张狐狸皮里面有4张白狐狸皮,所以他能认出来,他就报警了。另外那天还丢了一个银葫芦。12.受害人李某某陈述,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左右发现他家的南大门被打开了,他媳妇衣服兜里的300元钱被盗了。13.受害人刘某某陈述,2016年5、6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她发现家里60元钱和一双女士皮鞋丢了。14.受害人严某某陈述,2016年6月5日她发现被盗了一对胆瓶,胆瓶是她母亲给她的,这俩胆瓶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15.受害人任某某陈述,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14点的时候,他发现家里被盗了一部老式诺基亚手机和一个观音。16.受害人张某某陈述,2016年10月14日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带着小偷指认现场的时候他发现他家的一条银项链被盗了。是几年前花100元钱买的。17.受害人李某甲陈述,2016年9月的一天21点左右她发现家里被盗了,丢了100多元钱。18.受害人朱某某陈述,2016年9月份的一天20点左右,他发现家里被盗300多元钱现金。1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多,他进入汀流河镇大杨庄村李某某家盗窃;2016年6月份的一天,他到庞各庄王庄子村跳墙进入严某某家盗窃一对胆瓶,后把胆瓶卖到滦南金辉广场一家收古董的门市里了;2016年9月份的一天他到古河乡张李铺村张某某、李某甲家各盗窃了100多元钱;2016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他到古河乡蒋庄子村朱某某家偷了300元钱;2016年5、6月份的一天白天,他到汤家河镇庵子东村刘某某家盗窃;2016年5月的一天下午,他从王某甲家盗窃狐狸皮,在胡坨镇卖给一个收皮子的了。王某某指认了到庞各庄乡任天各村任某某盗窃的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王某甲人民币1700元、李某某人民币300元、刘某某人民币60元、李某甲人民币100元、朱某某人民币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秀峰审判员  高学军审判员  贾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