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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四川枫彤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四川枫彤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财保19号申请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龙潭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博,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枫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申请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枫彤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6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枫彤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均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损毁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汝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