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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袁某与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环路*号。原审第三人:陈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于2017年5月12日以”愿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协商解决本案争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袁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李志民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