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蚌埠市建新木业商行、马玉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建新木业商行,马玉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建新木业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营者姓名:潘瑞发,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马玉扑,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蚌埠市建新木业商行申请执行马玉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3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玉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玉扑银行存款654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