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恢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丰市现代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丰鸿邦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现代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大丰鸿邦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恢442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现代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44760-0,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唐中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丰鸿邦新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43937-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永圣路7号。法定代表人:郑花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丰市现代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鸿邦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5日做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大丰鸿邦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厂房及附属设施公开拍卖,所得价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大丰市现代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刁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