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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挺,徐振革,王芸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654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徐挺,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徐振革,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王芸彩,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挺、徐振革、王芸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挺、徐振革、王芸彩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挺、徐振革、王芸彩支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1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徐挺、徐振革、王芸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款97398.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17.5元、实际执行费136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徐挺、徐振革、王芸彩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6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霖审判员 蔡丹萍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