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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青育与苏银海、灵宝市公共交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育,苏银海,灵宝市公共交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519号原告:李青育,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祥,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社区推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苏银海,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灵宝市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尹庄镇。法定代表人:薛孝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世伟,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照宽,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青育与被告苏银海、灵宝市公共交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青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育撤诉。案件受理费5643元,减半收取2821.5元,由原告李青育负担。审 判 长  王帅锋人民陪审员  焦程谦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肖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