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青育与苏银海、灵宝市公共交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育,苏银海,灵宝市公共交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519号原告:李青育,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祥,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社区推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苏银海,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灵宝市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尹庄镇。法定代表人:薛孝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世伟,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照宽,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青育与被告苏银海、灵宝市公共交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青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育撤诉。案件受理费5643元,减半收取2821.5元,由原告李青育负担。审 判 长 王帅锋人民陪审员 焦程谦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肖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