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2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宝孚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2649号之一本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对上诉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宝孚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民终26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津01民终2649号民事判决书中“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680”补正为“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680号”,第六页“并依次认定合同总金额并无不当”补正为“并依此认定合同总金额并无不当”。审 判 长 张吉堂审 判 员 李 权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