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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杨德俊申请执行钱正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俊,钱正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杨德俊,女被执行人钱正福,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住楚雄市彝人古镇南街C52幢,本院在执行杨德俊申请执行钱正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人损失12676元,钱正福赔偿申请人损失15607.6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7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正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