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门子股份公司、李明芽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门子股份公司,李明芽,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77号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维特斯巴赫广场2号(WITTELSBACHERPLATZ2,80333Munich,GERMANY),公司编号:HRB6684。代表人:沃克玛·邦(VolkmarBonn),授权代表人。代表人:哈里·沃夫(HarryWolff),授权代表人。被执行人李明芽,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新昌县城南乡石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6。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李明芽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3号判决书由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