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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高继连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492号申请执行人:高继连,男,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小区53#楼1#网点。法定代表人:郑盛。本院在执行高继连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