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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宾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宾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455号原告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宋佳桥。法定代表人邱志辉,总经理。被告宾某,女,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斌 搜索“”